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商鞅来自中原, 对新的时代弊端深有体会:“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①。 所以他的改革与前辈们是形同而实异,比时代的潮流走得更远。
商鞅 “开阡陌封疆” ,不但取消了旧贵族领主对土地的占有,而且连各国已经确立的私有制,也予以彻底的否定。所以“商鞅实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而并非私有化。②
土地国有化的核心内容,就是前文提到的"授田制"。战国时期的东方列国,以及后来的封建王朝,虽然也出现过"授田",但那些田一经授给,即为私产。而秦国的授田,如白寿彝在《中国通史》中所指出:"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民",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
而且这些土地按人头分授,谁也不能多占。根据《商君书·徕民》里“制土分民”的原则,地方百里,约耕地五百万亩,“可食作夫五万”。所以董仲舒说秦代农民"或耕豪民之田, 见税什伍"③, 完全是胡诌。秦代根本没有什么"豪民之田"。
那么土地既然不能买卖,岂不是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了吗? 田种得再好,也没有了发家致富的途径,这样的秦国还有什么混头?且慢,出人头地的机会当然有,那就是商鞅之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军功爵位制度。
商鞅制定二十级爵位,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废除了领主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这大家都知道。爵位的高低,完全根据军功的大小而定,“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④ 。通过奖励军功而提高了战斗力,这也是尽人皆知的。但是最最至关重要的作用,却不是很多人都注意到了。
商鞅的爵位制度,不是为了仅仅有所“显荣”,而是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商君书·境内》规定,军士能斩首一级的,“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 就是在本来该授田的定额上再加一顷,并且,连宅基地都是拜国家所授。
也就是说有爵位者,所得"授田"可以比普通百姓高出很多。由初级的军功爵位上推,直至官僚阶级的上层,一律按此原则办理: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④。爵位高者不但获受田宅,还得到"臣妾"从事生产和家务。
但是以上情况下,个人也没有土地所有权。不管爵位多高,这些所"名"的田宅也不归私人永久占有,更不能买卖,而是要"身死田收"⑤。在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杂抄》可见一条法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 规定:只有父亲战死,儿子才可以继承田产和爵位。而除非儿子也战死,否则就不能再传给下一代。
正由于这个原因,连大将军王翦这样功高爵崇的人,也只能在出征伐楚之前向秦王嬴政特别请求,"请赐田宅为子孙业"⑥ 。因为他待遇虽高,土地却是用钱财买不到的,也不能把自己的"名田"擅自留给子孙。
①《昌言·损益篇》-仲长统,东汉)
②《试论秦国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张金光,《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③《汉书·食货志》
④《史记·商君列传》
⑤《韩非子·诡使》
⑥《史记·白起王翦列传》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商鞅 “开阡陌封疆” ,不但取消了旧贵族领主对土地的占有,而且连各国已经确立的私有制,也予以彻底的否定。所以“商鞅实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而并非私有化。②
土地国有化的核心内容,就是前文提到的"授田制"。战国时期的东方列国,以及后来的封建王朝,虽然也出现过"授田",但那些田一经授给,即为私产。而秦国的授田,如白寿彝在《中国通史》中所指出:"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民",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
而且这些土地按人头分授,谁也不能多占。根据《商君书·徕民》里“制土分民”的原则,地方百里,约耕地五百万亩,“可食作夫五万”。所以董仲舒说秦代农民"或耕豪民之田, 见税什伍"③, 完全是胡诌。秦代根本没有什么"豪民之田"。
那么土地既然不能买卖,岂不是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了吗? 田种得再好,也没有了发家致富的途径,这样的秦国还有什么混头?且慢,出人头地的机会当然有,那就是商鞅之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军功爵位制度。
商鞅制定二十级爵位,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废除了领主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这大家都知道。爵位的高低,完全根据军功的大小而定,“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④ 。通过奖励军功而提高了战斗力,这也是尽人皆知的。但是最最至关重要的作用,却不是很多人都注意到了。
商鞅的爵位制度,不是为了仅仅有所“显荣”,而是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商君书·境内》规定,军士能斩首一级的,“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 就是在本来该授田的定额上再加一顷,并且,连宅基地都是拜国家所授。
也就是说有爵位者,所得"授田"可以比普通百姓高出很多。由初级的军功爵位上推,直至官僚阶级的上层,一律按此原则办理: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④。爵位高者不但获受田宅,还得到"臣妾"从事生产和家务。
但是以上情况下,个人也没有土地所有权。不管爵位多高,这些所"名"的田宅也不归私人永久占有,更不能买卖,而是要"身死田收"⑤。在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杂抄》可见一条法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 规定:只有父亲战死,儿子才可以继承田产和爵位。而除非儿子也战死,否则就不能再传给下一代。
正由于这个原因,连大将军王翦这样功高爵崇的人,也只能在出征伐楚之前向秦王嬴政特别请求,"请赐田宅为子孙业"⑥ 。因为他待遇虽高,土地却是用钱财买不到的,也不能把自己的"名田"擅自留给子孙。
①《昌言·损益篇》-仲长统,东汉)
②《试论秦国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张金光,《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③《汉书·食货志》
④《史记·商君列传》
⑤《韩非子·诡使》
⑥《史记·白起王翦列传》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