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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官司Examination for Discovery问题请教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初在多伦多车祸,我是在高速分叉处不安全换线,被trailer撞后由最右线(三条线)到最左线又撞高速护栏,影响最左线第三辆车也撞护栏,幸好无人伤亡,司机都是自己下车;两辆车都是车头撞的护栏,事故中心报告上我的车只有两处撞击,第三辆车司机的事故报告我没见到;

2005年2月被第三辆车司机告到法庭,由于我和他一系列相撞,造成他脖子疼膝盖酸疼,丧失生活的乐趣,索赔200万,也就是我的保险公司和他保险公司各100万。我的保险公司也雇了律师,索取了所有资料,算是替我也是替他们公司打这场官司。

对方律师要求和解,我的保险公司拒绝。

2006年来Edmonton后,对方要求Examination for Discovery,要见我,我提出需要报销路费,不了了之。现在又提出视频,再次要求Examination。

我的问题:
1 我可不可以直接拒绝,这个Examination for Discovery是不是必须的?
2 我想早点解决这个案子,但对方想尽办法不见法官,这种案子有没有时效?每次联系半年有信都是快的,就这Examination for Discovery的要求,已经讨论了两年。

请懂法律的朋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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