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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在美国发生的故事, 但对加拿大的华人同样有启示作用 华人在美国误撞法网的故事 by  林晓云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  常言道:“入境随俗。”西谚也有“身在罗马,行罗马人之行”的说法。这
个道理谁都知道。但是许多人没有意识到,一个外国人来到美国,无论是移民还
是观光探亲,更要紧的是了解并遵守美国的法律。

  其实,美国是一个民族大熔炉。美国人在这个文化里长大,也并不很在乎一
个外国人的言谈举止是否符合道地的美国风俗。但是如果谁触犯了他们的法律,
企图用风俗不同、文化背景有差异来为自己辩解开脱,那只能是徒劳。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在这一点上他们绝不含糊,也绝不客气。不幸的是,有些新移民触犯
法律,确实同文化差异有关,可以说是他们误解了美国的法律,但也未尝不可以
说是美国法律误解了他们。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这些年来我在美国经历或耳闻目睹过不少华人对美国法
律茫然无知,由于误会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故事。其中有些是悲剧,更多的是悲喜
剧。当然,我本人只是在开业后的最初几年接触到刑事案件,其中多半是商店行
窃,衣厂老板拖欠工资,违法买卖食品券等类的小案子,当事人来找我时就已直
言不讳,所以也没什么可写。倒是有几桩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令我难以忘怀。

  挂牌开业后的第一个月里,一位先生由朋友介绍来找我。几天前,他在一个
风雨交加的夜晚驱车送亲人去机场,半路轮胎打滑,与另一辆车相撞。据他说当
时车窗外黑漆漆一片,也看不清对方车在哪里。偏偏他的亲人又要赶飞机。所以
他就将车开走了。刚到肯尼迪机场,就被尾随而来的警察拷上手拷,刑事拘留了
一夜才获释放。检方对他的起诉是擅离事故现场。他说,车撞伤了人以后逃离现
场属于刑事犯罪,这倒是原来知道的。但当时他并不知对方受伤,更不知在这种
情况下离开现场就是刑事罪。他希望我能替他向法官解释,作为一个刚到美国几
年的外国人,他并不知道美国有这样的刑事法律,不具备犯罪心理,因此不应判
罪,或至少应该得到宽大处理。虽然我当时刚从法学院毕业,缺乏执业经验,但
仍然直截了当地告诉他,美国法律不承认这样一种辩护理由。这一点也为我后来
的经验所验证。这位先生后来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的妥协,总算没有坐牢,但失
去了原来的医院工作,满怀失望地回到中国。在这个案子中,我的客人多少有点
过错,因为离开事故现场的确是有悖常理。但有时被告的行为其实没有恶意,按
常理也说得过去,只是因为触犯了一条他并不知其存在的刑律,就被起诉定罪,
那就很冤枉了。

  有一位华人在移民局申请返美证(即申请绿卡期间临时出国后返回美国的许
可),等了两年尚未批准,每一次去移民局询问,都碰一鼻子灰,被那儿的工作
人员三言两语打发走,心中很是不平。这一天他又悻悻地来到移民局,并没有抱
多少希望,不想遇见一位和颜悦目的女士,不一会儿就把事情办好,要他次日早
晨来取返美证。他真是感激万分,一个劲地道谢,并执意要给这位女士塞200
块钱,以示感谢。女士连连摇头,说她的部门有规定,不准收礼。我们这位先生
仍不甘心,便说那么我明天拿了返美证再给你吧。

  第二天他拿到返美证后,果然从口袋里拿出200美元,一面向那位女士道
谢,一面把钱递过去。不想站在她身后的一位男士正是联邦调查局的特工,走过
来二话不说,就把他拷上手拷带走。

  我在准备辩护工作时发现,美国联邦法律中确有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许收
礼,非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得送礼,即使是对一位政府工作人员本来就应该做的事
表示感激也不行。其实细想起来,这条法律也有它的道理:如果仅仅禁止事前贿
赂而不禁止事后馈赠,有意行贿的人就可以用事后馈赠的方式来变相行贿,执法
者如何区分呢?只是如果对这个案件就事论事,我的客人的确没有行贿的意思,
只是感激而已。斥责一番不就可以了,为什么一定要以重罪(最多可判监禁6个
月以上)的罪名起诉他呢?难道检方手里像样的刑事大案不够做了吗?我这位客
人最后总算没有坐牢,但监外假释也很麻烦,况且留下刑事记录,真是冤枉得很。

  我遇到的另一个刑事案更加离奇,更加不可思议,因为它是由夫妻恩爱引起
的。有这么一对夫妇,新婚燕尔,为谋生计在美国开了一家餐馆。一天晚上10
点左右,两人正在清扫打烊,太太忽然接到母亲电话,称患急病刚被送进医院。
太太急于赶去探望,同先生打了个招呼,就匆匆地冲出餐馆,向自己的汽车走去。
时值冬令,正是那一年最冷的一天。先生心里猛然一动,拿起太太的大衣追出来,
要她披上。太太只说了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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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法律 / 虽是在美国发生的故事, 但对加拿大的华人同样有启示作用 华人在美国误撞法网的故事 by  林晓云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  常言道:“入境随俗。”西谚也有“身在罗马,行罗马人之行”的说法。这
    个道理谁都知道。但是许多人没有意识到,一个外国人来到美国,无论是移民还
    是观光探亲,更要紧的是了解并遵守美国的法律。

      其实,美国是一个民族大熔炉。美国人在这个文化里长大,也并不很在乎一
    个外国人的言谈举止是否符合道地的美国风俗。但是如果谁触犯了他们的法律,
    企图用风俗不同、文化背景有差异来为自己辩解开脱,那只能是徒劳。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在这一点上他们绝不含糊,也绝不客气。不幸的是,有些新移民触犯
    法律,确实同文化差异有关,可以说是他们误解了美国的法律,但也未尝不可以
    说是美国法律误解了他们。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这些年来我在美国经历或耳闻目睹过不少华人对美国法
    律茫然无知,由于误会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故事。其中有些是悲剧,更多的是悲喜
    剧。当然,我本人只是在开业后的最初几年接触到刑事案件,其中多半是商店行
    窃,衣厂老板拖欠工资,违法买卖食品券等类的小案子,当事人来找我时就已直
    言不讳,所以也没什么可写。倒是有几桩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令我难以忘怀。

      挂牌开业后的第一个月里,一位先生由朋友介绍来找我。几天前,他在一个
    风雨交加的夜晚驱车送亲人去机场,半路轮胎打滑,与另一辆车相撞。据他说当
    时车窗外黑漆漆一片,也看不清对方车在哪里。偏偏他的亲人又要赶飞机。所以
    他就将车开走了。刚到肯尼迪机场,就被尾随而来的警察拷上手拷,刑事拘留了
    一夜才获释放。检方对他的起诉是擅离事故现场。他说,车撞伤了人以后逃离现
    场属于刑事犯罪,这倒是原来知道的。但当时他并不知对方受伤,更不知在这种
    情况下离开现场就是刑事罪。他希望我能替他向法官解释,作为一个刚到美国几
    年的外国人,他并不知道美国有这样的刑事法律,不具备犯罪心理,因此不应判
    罪,或至少应该得到宽大处理。虽然我当时刚从法学院毕业,缺乏执业经验,但
    仍然直截了当地告诉他,美国法律不承认这样一种辩护理由。这一点也为我后来
    的经验所验证。这位先生后来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的妥协,总算没有坐牢,但失
    去了原来的医院工作,满怀失望地回到中国。在这个案子中,我的客人多少有点
    过错,因为离开事故现场的确是有悖常理。但有时被告的行为其实没有恶意,按
    常理也说得过去,只是因为触犯了一条他并不知其存在的刑律,就被起诉定罪,
    那就很冤枉了。

      有一位华人在移民局申请返美证(即申请绿卡期间临时出国后返回美国的许
    可),等了两年尚未批准,每一次去移民局询问,都碰一鼻子灰,被那儿的工作
    人员三言两语打发走,心中很是不平。这一天他又悻悻地来到移民局,并没有抱
    多少希望,不想遇见一位和颜悦目的女士,不一会儿就把事情办好,要他次日早
    晨来取返美证。他真是感激万分,一个劲地道谢,并执意要给这位女士塞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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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不甘心,便说那么我明天拿了返美证再给你吧。

      第二天他拿到返美证后,果然从口袋里拿出200美元,一面向那位女士道
    谢,一面把钱递过去。不想站在她身后的一位男士正是联邦调查局的特工,走过
    来二话不说,就把他拷上手拷带走。

      我在准备辩护工作时发现,美国联邦法律中确有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许收
    礼,非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得送礼,即使是对一位政府工作人员本来就应该做的事
    表示感激也不行。其实细想起来,这条法律也有它的道理:如果仅仅禁止事前贿
    赂而不禁止事后馈赠,有意行贿的人就可以用事后馈赠的方式来变相行贿,执法
    者如何区分呢?只是如果对这个案件就事论事,我的客人的确没有行贿的意思,
    只是感激而已。斥责一番不就可以了,为什么一定要以重罪(最多可判监禁6个
    月以上)的罪名起诉他呢?难道检方手里像样的刑事大案不够做了吗?我这位客
    人最后总算没有坐牢,但监外假释也很麻烦,况且留下刑事记录,真是冤枉得很。

      我遇到的另一个刑事案更加离奇,更加不可思议,因为它是由夫妻恩爱引起
    的。有这么一对夫妇,新婚燕尔,为谋生计在美国开了一家餐馆。一天晚上10
    点左右,两人正在清扫打烊,太太忽然接到母亲电话,称患急病刚被送进医院。
    太太急于赶去探望,同先生打了个招呼,就匆匆地冲出餐馆,向自己的汽车走去。
    时值冬令,正是那一年最冷的一天。先生心里猛然一动,拿起太太的大衣追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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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anks
    • 估计kfc事件和嗓门大小有关....瞎猜